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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

特性

  • 无体性
  • 专有性
  • 地域性
  • 时间性

法律法规

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

1990年9月份通过,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。另外国家还颁发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作为执行补充,该条例与1991年5月通过,2002年9月修订。

著作权法客体

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。这里的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

普通作品

  • 文字作品:小说、诗词、散文、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
  • 口述作品:即兴演说、授课、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
  • 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作品。
  • 美术、摄影作品
  • 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
  • 工程设计、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
  • 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
  • 计算机软件
  •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

职务作品
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,称为职务作品

  • 利用单位的技术条件进行创作,并由单位承担责任(或有合同约定)的情况
     * 著作权归单位;
    • 作者 享有署名权;
  • 其他情况
     * 作者享有著作权
    • 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
       * 2年内,未经单位允许,作者不能够许可他人使用。

著作权的主体

著作权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值著作权关系人,通常包括著作权人、受让人两种。
1、著作权人及受让人

著作权人 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,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认的,创作、开发者将依法确定著作权资格。
受让者 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,是指没有参与创作,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称为享有著作权的人。

2、著作权人的确定

  • 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,
  • 直接产生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。
  • 提供其他辅助的(例如 提供咨询意见、物质条件)不属于创作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。
  • 多人参与、共同享有,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,但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;
  • 作者不明,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,直到作者身份明确。
  • 委托创作,按照合同约定,未约定的、未签合同的,著作权属于受托人。

著作权

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

  • 发表权
  • 署名权
  • 修改权
  • 保护作品完整权
  • 使用权、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:即以复制、表演、播放、展览、发行、摄制电影、电视、录像或者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;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,并由此获得报仇的权利。

著作权期限

公民

  • 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 无限制;
  • 发表权、使用权、获得报酬权 ,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(第50年的12月31日)

单位

  • 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 无限制;
  • 发表权、使用权、获得报酬权:50年(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)
  • 若 50年内 未发表的,不予保护。
  • 单位变更、终止后,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。

使用许可

  • 先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(签订相应合同)
  • 使用方式、是否专有使用、范围、时间期限
  • 报酬标准、方法,违约责任
  • 未明确的权利,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。
  • 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,期满可以续签。

出版者、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以下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、不向其支付报酬。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,作品名称,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:

  • 个人学习、研究、欣赏
  • 为 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。
  • 为报道事件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、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。
  • 刊登或者播放 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、评论员文章。
  • 刊登或者播放 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。
  • 为学校课堂教学、研究,翻译、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
  •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
  • 图书馆、档案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复制本官收藏的作品。

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

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

  • 保护 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,
  • 不保护 所用思想、处理过程、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;

著作权人确定

  • 合作开发
     * 按照合同约定
     * 无合同、可以分割,享有各自研发部分的著作权,不得破坏整体著作权。
  • 职务开发
     * 单位、组织所有
  • 委托开发
     * 合同约定
     * 无合同,受托人所有

软件著作权权利

  • 发表权
  • 署名权
  • 修改权
  • 复制权
  • 发行权
  • 出租权
  • 信息网络传播权
  • 翻译权
  • 使用许可权
  • 获得报酬权
  • 转让权

期限

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。

公民

  •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(第50年的12月31日)
  • 合作开发的,最有一个死的算。

单位

  • 50年(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)
  • 50年内未发表的,不予保护。
  • 单位变更、终止后,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

使用许可

获得许可享有以下权利:

  • 根据使用的需求,安装到设备中
  • 制作复制品的备份,方式损坏,但不得给别人用。
  • 进行 功能、性能等修改,未经许可的不得将修改后的给别人用。
  • 特例:只是为了学习、研究、而使用的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
  • 侵权责任:民事、刑事、行政 3种。

商标法及实施条例

有效期

  • 有效期10年,核准通过、正式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。
  • 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注册请求。
  • 宽限期6个月,期满未提出申请的,注销。

申请

多人同一天申请:

  • 提供先使用证据,谁先谁得
  • 无证据,协商解决
  • 协商无效,抽签

专用权保护

  •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使用相同、近似商标。
  •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(注:销售方不知道是侵权商品,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时,不承担责任)
  •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,或销售这些伪造的注册商标
  • 未经商标注册人统一,更换其注册商标,并投入市场。可以协商解决,人民法院起诉,工商局处理,法院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。

使用管理

  • 获取商标后可以表明“注册商标”
  • 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,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,而没有继续办理转移手续的,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。

专利法及细则

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要想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,应当具备新颖性、创造性和适用性等特点。

  • 新颖性:申请之前 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现过。
  • 创造性:同原有技术相比,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。
  • 实用性:能够被制造、实用,并且有积极的效果。而对于想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,应保证在国内外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、不近似。
  • 对于可选发现、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、动植物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,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。

专利权人

  • 对发明创作做出创作型贡献的人
  • 只负责组织、提供方便、从事辅助工作的都不算

职务发明

  • 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
  • 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
  • 退职、退休、1年内做的,与其原来承担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。

以上 单位是专利权人。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谁是专利劝人;

合作发明
共同所有,但可以根据合同来确定。

委托发明
合同约定、无合同 归属 发明、设计者。

非职务发明
单位无权压制个人进行专利权申请。

多个类似
专利权归最先提交的申请人。

专利权

以下情况不侵权:

  • 获得许可
  • 专利申请前已经制造近似产品、相同方法、做好制造、使用的必要准备,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、使用的。
  • 临时通过中国的国外运输工具,按其自身需要使用了专利。
  • 可选研究而使用

专利期限

从申请日开始计算:

  • 发明专利权 20年
  • 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 10年

反不正当竞争法

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,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。

  • 不正当市场交易手段:假冒商标;相同、近似名称、包装,混淆消费者;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;伪造信息;
  • 利用垄断地位,排挤竞争者
  • 利用 政府职权、地方保护
  • 利用财务等手段 混录,以达到销售目的
  • 广告虚假宣传
  • 低于进价成本销售(鲜活、临期、积压产品、季节性降价、清债、转产、歇业 不算)
  • 搭售违背购买者意愿的商品
  • 不正当有奖销售
  • 捏造、散步虚伪事实,损害对手商誉。
  • 串通投标,排挤对手。

采用不正当竞争对别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无法计算损失的,赔偿侵权期间所得利润。

标准化

  • 强制性国家标准:以GB开头,推荐性标准 GB/T 开头。
  • 国内: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企业标准。
  • 全球:国际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区域标准、企业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