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性
- 无体性
- 专有性
- 地域性
- 时间性
法律法规
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
1990年9月份通过,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。另外国家还颁发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作为执行补充,该条例与1991年5月通过,2002年9月修订。
著作权法客体
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。这里的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
普通作品
- 文字作品:小说、诗词、散文、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
- 口述作品:即兴演说、授课、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
- 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作品。
- 美术、摄影作品
- 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
- 工程设计、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
- 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
- 计算机软件
-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
职务作品
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,称为职务作品
- 利用单位的技术条件进行创作,并由单位承担责任(或有合同约定)的情况
* 著作权归单位;- 作者 仅 享有署名权;
- 其他情况
* 作者享有著作权- 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
* 2年内,未经单位允许,作者不能够许可他人使用。
- 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
著作权的主体
著作权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值著作权关系人,通常包括著作权人、受让人两种。
1、著作权人及受让人
著作权人 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,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认的,创作、开发者将依法确定著作权资格。
受让者 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,是指没有参与创作,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称为享有著作权的人。
2、著作权人的确定
- 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,
- 直接产生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。
- 提供其他辅助的(例如 提供咨询意见、物质条件)不属于创作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。
- 多人参与、共同享有,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,但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;
- 作者不明,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,直到作者身份明确。
- 委托创作,按照合同约定,未约定的、未签合同的,著作权属于受托人。
著作权
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
- 发表权
- 署名权
- 修改权
- 保护作品完整权
- 使用权、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:即以复制、表演、播放、展览、发行、摄制电影、电视、录像或者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;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,并由此获得报仇的权利。
著作权期限
公民
- 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 无限制;
- 发表权、使用权、获得报酬权 ,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(第50年的12月31日)
单位
- 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 无限制;
- 发表权、使用权、获得报酬权:50年(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)
- 若 50年内 未发表的,不予保护。
- 单位变更、终止后,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。
使用许可
- 先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(签订相应合同)
- 使用方式、是否专有使用、范围、时间期限
- 报酬标准、方法,违约责任
- 未明确的权利,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。
- 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,期满可以续签。
出版者、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以下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、不向其支付报酬。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,作品名称,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:
- 个人学习、研究、欣赏
- 为 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。
- 为报道事件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、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。
- 刊登或者播放 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、评论员文章。
- 刊登或者播放 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。
- 为学校课堂教学、研究,翻译、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
-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
- 图书馆、档案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复制本官收藏的作品。
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
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
- 保护 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,
- 不保护 所用思想、处理过程、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;
著作权人确定
- 合作开发
* 按照合同约定
* 无合同、可以分割,享有各自研发部分的著作权,不得破坏整体著作权。 - 职务开发
* 单位、组织所有 - 委托开发
* 合同约定
* 无合同,受托人所有
软件著作权权利
- 发表权
- 署名权
- 修改权
- 复制权
- 发行权
- 出租权
- 信息网络传播权
- 翻译权
- 使用许可权
- 获得报酬权
- 转让权
期限
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。
公民
-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(第50年的12月31日)
- 合作开发的,最有一个死的算。
单位
- 50年(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)
- 50年内未发表的,不予保护。
- 单位变更、终止后,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
使用许可
获得许可享有以下权利:
- 根据使用的需求,安装到设备中
- 制作复制品的备份,方式损坏,但不得给别人用。
- 进行 功能、性能等修改,未经许可的不得将修改后的给别人用。
- 特例:只是为了学习、研究、而使用的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
- 侵权责任:民事、刑事、行政 3种。
商标法及实施条例
有效期
- 有效期10年,核准通过、正式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。
- 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注册请求。
- 宽限期6个月,期满未提出申请的,注销。
申请
多人同一天申请:
- 提供先使用证据,谁先谁得
- 无证据,协商解决
- 协商无效,抽签
专用权保护
-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使用相同、近似商标。
-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(注:销售方不知道是侵权商品,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时,不承担责任)
-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,或销售这些伪造的注册商标
- 未经商标注册人统一,更换其注册商标,并投入市场。可以协商解决,人民法院起诉,工商局处理,法院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。
使用管理
- 获取商标后可以表明“注册商标”
- 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,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,而没有继续办理转移手续的,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。
专利法及细则
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要想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,应当具备新颖性、创造性和适用性等特点。
- 新颖性:申请之前 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现过。
- 创造性:同原有技术相比,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。
- 实用性:能够被制造、实用,并且有积极的效果。而对于想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,应保证在国内外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、不近似。
- 对于可选发现、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、动植物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,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。
专利权人
- 对发明创作做出创作型贡献的人
- 只负责组织、提供方便、从事辅助工作的都不算
职务发明
- 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
- 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
- 退职、退休、1年内做的,与其原来承担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。
以上 单位是专利权人。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谁是专利劝人;
合作发明
共同所有,但可以根据合同来确定。
委托发明
合同约定、无合同 归属 发明、设计者。
非职务发明
单位无权压制个人进行专利权申请。
多个类似
专利权归最先提交的申请人。
专利权
以下情况不侵权:
- 获得许可
- 专利申请前已经制造近似产品、相同方法、做好制造、使用的必要准备,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、使用的。
- 临时通过中国的国外运输工具,按其自身需要使用了专利。
- 可选研究而使用
专利期限
从申请日开始计算:
- 发明专利权 20年
- 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 10年
反不正当竞争法
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,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。
- 不正当市场交易手段:假冒商标;相同、近似名称、包装,混淆消费者;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;伪造信息;
- 利用垄断地位,排挤竞争者
- 利用 政府职权、地方保护
- 利用财务等手段 混录,以达到销售目的
- 广告虚假宣传
- 低于进价成本销售(鲜活、临期、积压产品、季节性降价、清债、转产、歇业 不算)
- 搭售违背购买者意愿的商品
- 不正当有奖销售
- 捏造、散步虚伪事实,损害对手商誉。
- 串通投标,排挤对手。
采用不正当竞争对别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无法计算损失的,赔偿侵权期间所得利润。
标准化
- 强制性国家标准:以GB开头,推荐性标准 GB/T 开头。
- 国内: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企业标准。
- 全球:国际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区域标准、企业标准。